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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1-23   点击数:

各系(部):

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为规范考试过程,保证考试质量,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请各系(部)积极组织教师学习《监考教师守则》,并以班级为单位,请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考生守则》,坚决制止各种违纪、舞弊现象。考场内严禁学生带手机,如果学生将手机带进考场,请监考教师督促学生将手机放进信封袋上交至考试结束后归还。请各系部向监考教师和学生传达此要求。

附1:监考教师守则

附2:考生守则

教务处

2018年1月2日

附1: 监考教师守则

第一条 监考教师是考试实施的具体执行者,是考场纪律的监督者和维护者。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教师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条 严禁学生携带书本和手机,如果学生将书本和手机带进考场,请监考教师务必督促学生将书本和手机上交至教室讲台上至考试结束后归还。

第四条 监考教师到达考场后及时检查考生学生证、身份证件,发现考生与证件不符或证件不全,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

第五条 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应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相关系部报告。

第六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七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八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第九条 监考教师不得长时间站在讲台上,应相互配合,定时在考场内巡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学生提前交卷,端正考试态度,学生在开考后4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学院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接打电话、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试卷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教师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和录音带,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员违纪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附2: 考生守则

第一条 考生应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作“旷考”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一般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离场;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该考试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有效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少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签到表上签到,不得代他人签到,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核查。

第三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书包、各种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带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题是否有空白页、缺页,并将姓名、学号、班级名称、座位号清楚的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如有疑问,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只限于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不得涉及试题内容以及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五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答题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

第六条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第八条 考试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第九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草稿纸由考场统一提供。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讨论、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点禁止范围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和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教师的考生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皖审院〔2017〕83号)第十九条、《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皖审院〔2017〕89号)第七条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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