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法规制度

学院制度
位置: 本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院制度 > 正文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1-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遵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教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为行业企业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以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教学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和管理实践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为研究重点。教科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主管全院教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其职能是:组织学院教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负责项目在执行中的督查与协调;组织项目登记、分类与结项,成果的评审、验收与鉴定,成果申报与奖励;协同学院财务部门对教科研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保障学院教科研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各系部是组织和完成教科研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系部教科研工作规划、教科研项目的申报;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建档;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教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和成果的推广。

第五条项目组是承担和完成教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项目组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提出与解释项目,申报项目,组建项目组,拟定教科研思路和计划,制订项目任务书,管理项目经费,定期报告教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申请评审、奖励等,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项目,以《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中的科研项目分类表(附表2)、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附表5)以及科研项目认定一览表(附表9)为准。

(一)按照项目经费来源划分包括纵向项目(上级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

纵向项目(上级项目):上级政府部门立项的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横向项目:学院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推广、培训等技术服务所设立的项目。院级项目:学院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包含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专业、课程、师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1. 按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分为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等三类管理。

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项目指南,学院公开竞争立项,省级预算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学院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省级财政按政策奖补支持的科研项目。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省级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学院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申请人必须是学院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除院级教科研一般项目外,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项目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报书,完整清楚地阐述项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阐明完成项目所具备的条件,项目总体安排及进度、预期成果形式,承担项目的人员分工,经费预算等。申请人所在系部须对其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作信誉保证。

(三)除委托项目或不受指标限制的项目外,作为项目主持人同一时间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参与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2个项目(含本人申报的项目)的申请。除委托项目或不受指标限制的项目外,作为主持人累计在研教科研项目3项(含3项)以上的,不得再申请院级以上(含院级)教科研项目。承担省级、厅级、院级教科研项目,延期1年尚未结项、完成情况不好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主持人,不予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项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立论依据充足,学术思想严谨,研究内容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

(二)项目组成员应具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较为合理,所在部门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和时间。

(三)项目组应考虑到科学分工协作,鼓励跨系、跨学科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组由一个人组成的一般不受理申报。

(四)项目所提出的经费预算合理。充分考虑所需经费的数额,并留有一定的余量。本着量入为出、资金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节约使用。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各级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发布申报通知。确定申报方式和截止时间,各系部组织教师申报,并按要求进行初审,推荐至教务处。初审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申报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复申报;申报人资格审查;申报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

(二)各系部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后,教务处负责整理、汇总和复核。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教务处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或根据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外请专家评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组织实施。

(三)对院学术委员会(或由校内外专家评审委员会)拟推荐申报的项目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电子政务、校园网、公示栏张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主持人姓名、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项目组成员等。除上级管理部门对公示时间有特殊规定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推荐学院拟申报项目。

(四)院级教科研项目评审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和拟推荐申报项目的公示需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对拟推荐申报的项目有最终决定权。

(六)学院教务处依据省教育厅评审通知正式对立项项目建档立项。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的教科研项目,由教务处统一建档管理。

(二)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研究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后的次月算起。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级部门发布的教科研项目(质量工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院级各类项目的经费标准一般比照省级对应项目经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核计。

(四)已立项的项目,一般不得更换主持人,不得调整《项目申请书》或《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经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同意或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更换,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由教务处报送上级立项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1.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2.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3.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4.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调离原单位,无法完成教科研任务的。

5.其他

(五)结项

项目主持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结项手续,并提供一套完整的教科研成果材料交教务处存档。因故不能按期结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项目结项并取得一定成果的项目主持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其工作量核定、职称评聘、晋级、进修等方面的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验收

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教科研项目年度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程序是: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院级初审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定。需要报上级作出评审意见的,由教务处负责上报。

其中,重大项目结项验收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委托项目应由委托部门出具结项意见并加盖委托部门印章。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或建设进度与计划是否吻合,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教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结项项目以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等是否移交资产管理部门或经批准处置变更等。项目组按要求填报《教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或《教科研项目结项报告》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加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处理。

(七)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项之日起半年之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八)项目年度检查验收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该项目并冻结项目经费: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在1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或者研究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

2.未经批准延期结项的,或者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验收并拒绝说明情况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或研究课题的任务。

4.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逾期1年仍不结项的项目。

5.项目研究经费使用违规的。

6.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7.经专家评审会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教科研奖励

以学院为唯一单位申报获各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按学院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学院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各级科研和教学成果的项目,奖励按我院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原则上我院人员排第一名不低于对应获奖等级奖励金额的50%,其余排名依次酌情确定比例。项目获奖奖励金额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其他形式申报获奖的项目奖励报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1. 科研成果奖励

我院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申报并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得成果(以获批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中科研奖励分类表(附表3)为准。学院对获奖项目奖励标准如下表:

类 别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等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20000元/项

二等奖

10000元/项

三等奖

8000元/项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5000元/项

二等奖

3000元/项

三等奖

1000元/项

(二)教学成果奖奖励

我院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申报的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质量工程等获得成果(以获批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教学成果奖的认定以《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2号)中教学成果分类表(附表6)为准。学院对获奖项目奖励标准如下表:

类 别

教学成果等级

奖励标准

一类

国家级

特等奖

20000元/项

一等奖

10000元/项

二等奖

8000元/项

二类

省级

特等奖

8000元/项

一等奖

5000元/项

二等奖

3000元/项

三等奖

1000元/项

三类

院级

特等奖

3000元/项

一等奖

2000元/项

二等奖

1000元/项

以上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属于集体奖励的成果,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不含以技能大赛获奖形式申报认定的成果奖)以获得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对教科研项目产生的著作进行奖励。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和学术论文等,著作必须是已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学院对著作和学术论文等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同一成果已获得一次院内教科研成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奖励范围和额度如下:

  1. 出版学术专著的奖励:专著是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或提出了新的学术思想、观点,作者不多于3人,读者对象以本学科专业研究者为主的著作。正式出版的专著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第一单位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方可申报奖励。所有专著须提交一本至学院存档。本院教职工独著或署名第一位的作者奖励2000元。

  2. 出版译著的奖励:译著按照学术专著三分之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 出版教材的奖励:学院人员主编或参编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字数2万字以上的,每万字分别奖励400元、200元。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或相关部委、教育厅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奖励字数的统计范围以教材前言认定的撰写人编写的章节为准,主编(参编)人员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4. 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书评、文学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来稿摘登,补遗等),要求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根据期刊不同规格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在一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10000元;

2.在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3.在三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中,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CSSCI和CSCD扩展版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发表在本科学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发表在其他三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4.在四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期刊”以最新版(目前是2016年版)安徽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论文分类表(附表1)为准。SCI、SSCI、EI、MEDLINE、A&HCI、CSCD、CSSCI收录的论文须以当年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检索(查收查引)证明为准。刊登在论文集、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中的论文不予奖励,若被权威期刊全文转载或全文被四大检索系统检索,按转载和检索结果处理。

(五)专利、软件著作权

学院对教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进行奖励。专利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专利证书为准。以我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给予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奖励。要求专利权或著作权人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为学院教职工,且发明创造须与项目研究方向一致、与本人教学工作和专业研究方向一致,有异议的由院学术委员会统一认定。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注册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1000元。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团队贡献,自主分配奖金。

(六)研究咨询报告、行业标准

学院对教科研项目产生的研究咨询报告、行业标准进行奖励。由我院教职工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被政府采纳(需出示政府采纳证明),奖励标准如下:研究咨询报告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每篇奖励3000元;被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采纳,奖励2000元;被省直厅局或地市级政府采纳,奖励1000元。国家行业标准,每项奖励2000元;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流程

(一)每学年春季开学后,各部门及时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申报上一年度正式出版、发表或发文的教科研成果。教职工填写登记表并签字后,于开学后的第2周连同教科研成果原件一起交至所在部门汇总。

(二)各部门对登记表进行初审,编制部门汇总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开学后第5周前将汇总表连同教科研成果原件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统计汇总全院上一年度教科研成果,制作教科研成果奖励明细表,报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予以奖励。

凡申请奖励的论著、教材和公开发表的各类学术论文等,必须是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标明作者单位是“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必须是教科研项目下的成果,所有权归学院,所有论著、教材样本及论文复印件统一交至教务处归档。

(四)本办法未列成果,经学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比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只奖励原创性成果,论文获奖、重印或修订再版的专(译)著、教材、文学艺术作品等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教科研成果的认定,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一般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教研科研、论文、专著(教材)等方面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报请学院给予撤销奖励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皖审院〔2017〕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方兴校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包河校区(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 

邮编:230051 电话:0551-63617016

版权所有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皖ICP备06014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