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高品端”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实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我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本办法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培养“技高品端”人才的重要实训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学院组织学生实习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本办法旨在引导学生认真参加专业岗位实践,提前接受社会锻炼,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适应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实习须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需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见附件4)。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实习是指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在校学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岗位认识,认识实习一般安排在专业课学习之初进行,跟岗实习安排在专业课教学过程中,学生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课理论知识时进行。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内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8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按照每周30学时计算。各专业也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实习单位进行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学生实习工作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实习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督查。各系具体负责本系各专业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学生实习安全责任,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贯彻执行系、教研室(专业组)、指导教师与辅导员三级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学院的职责与义务
(一)教务处
教务处统筹学院学生实习工作:修订学院学生实习的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负责全院学生实习的总体规划,协调全院学生实习工作;部署学生实习工作的总体要求;协调全院学生实习工作的时间和内容安排;收集全院学生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撰写学院学生实习工作总结;负责对各系学生实习阶段的教学检查、监督与评估,负责学生实习软件系统的管理等。
(二)学生处
学生处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购买学生实习保险;协调各系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等事宜。
(三)系部
各系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及学生管理工作,成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组。工作组由各系负责人、实习单位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实习班级辅导员等共同组成,负责制订学生实习计划及本系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系的具体职责有:
1.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系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劳动管理、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实习待遇等方面。
2.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3.各系具体负责指导教师的选定和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检查、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4.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生实习工作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并于实习前一周发至每个学生。
5.根据专业特殊要求,各系可组织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教务处与学生处备案。
6.在学生实习前,组织学生集中学习,让学生了解实习期间的教学要求和应完成的任务,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
7.检查实习实施情况,总结、交流实习经验。
8.学生实习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各系应当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安全保卫部协商解决,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9.对实习过程中形成的教学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10.每学期报送巡查计划,并根据学院相关制度要求,派遣教师进行学生实习巡查工作。
11.根据实际情况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发放指导教师聘书。
(四)学院指导教师
1.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和实习计划。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毕业实习的相关文件,明确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以增强实习的自觉性。
2.巡查学生实习所在岗位,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实习学生进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3.指导学生在“实习系统”内完成签到、实习日(周)记、实习报告,定期解答和回复学生的问题。
4.在实习单位共同参与下,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5.学生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学生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辅导员(班主任)
1.熟悉学生实习计划,及时了解实习情况,并做好与学生、校内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2.保持与实习学生的紧密联系,通过各种沟通方式知晓并记录实习学生的动态。
3.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体健康,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负责实习学生家长知情书、安全承诺书、三方协议等材料的收取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实习学生职责与义务
(一)实习学生具有 “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实习单位工作的员工,要服从学院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四)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旷工,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五)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到岗后,需按照各系的要求尽快将实习三方协议(1份,见附件2),寄回至辅导员或班主任处。第5学期实习的学生,11月30日前必须交回。第6学期实习的学生,4月30日前必须交回;
(七)实习期间在“实习系统”内签到、填写实习日志;
(八)根据学院指导教师的指导,撰写实习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打印实习报告。在5月31日前,寄回至指导教师处。
第十条 学院对在实习期间违反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按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实习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实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实习准备阶段
(一)撰写“实习单位评估报告”
各系应在每年学生实习前,考察确定能够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并将“实习单位评估报告”交教务处。
(二)制订《学生实习标准》和《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
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学生实习标准》,根据专业《学生实习标准》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
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需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院的《学生实习标准》制定合理的《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
(三)签署学生实习协议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实习,本人须填写《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经家长、班主任、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签署实习协议(附件2)方可参加实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实习,学生、所在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三方协议书(附件2)。
(四)签订实习安全责任协议、实习知情同意书
安排实习前,各系必须与学生、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安全责任协议》(见附件3),与家长签订《实习知情同意书》(见附件4),包括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和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
(五)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各系和实习单位应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六)学生实习培训会
各系要组织各教研室(专业组)召开学生实习培训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下发《学生实习标准》和《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明确学生实习的内容和任务;
2.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培训,与所有实习学生签订《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附件5);
3.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测试,填写《实习学生信息采集表》(附件6);
4.告知学生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方式,各类表格、材料等填写、提交时的注意事项;
(七)与实习单位交接学生,主要包括:
1.共享《学生实习标准》和《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告知学院学生实习的流程和工作要求;
2.转交《实习学生信息采集表》;
3.确定学生住宿事宜。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学生处与实习单位协商,原则上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并且建立起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八)购买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实施阶段
(一)学院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通过实习管理平台联系,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现代通讯手段保持联系,每周至少联系1次,并及时保留联系记录,同时通过巡查等方式对实习学生进行现场指导和督查。
(二)各系制定学生实习巡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巡查,并填写学生实习巡查记录表(附件7)和巡查总结表(附件8)。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考核阶段
学生将《学生实习手册》(附件9)和实习报告提交给学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的学生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手册的完成情况以及巡视检查过程中的评价情况等,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录入学院管理系统中。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总结、材料归档等工作
(一)实习结束后,各系将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汇总,并撰写专业学生实习工作总结和系部学生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学生处。
(二)各系要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表格详见附件):
1.学生实习标准;
2.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
3.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及安全教育测试卷及结果;
4.阶段性检查材料;
5.学生实习工作总结;
6.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申请表;
7.学生实习三方协议;
8.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
9.学生实习期间家长知情同意书;
10.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11.学生实习信息采集表;
12.学生实习巡查记录表;
13.学生实习巡查总结表;
14.学生实习手册;
15.学生实习接收函;
16.学生实习考核表;
17.学生实习评价表。
第十五条 备案工作
每学期结束的前3周,各系汇总本学期完成的学生实习情况、总结及实习协议的纸质版(盖章)、电子版(PDF格式)交教务处。学院将学生实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生实习标准与实习工作安排(方案)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标准》是各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的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依据。《学生实习标准》一般应包括:实习对象和目标(实习目标包括实习对象能力目标、实习对象知识目标、实习对象素质目标等)、实习指导教师(包括企业指导教师、学院专业指导教师等)、实习企业、实习协议、实习岗位(实习岗位群、实习岗位要求等)、实习考核、实习组织与管理(包括实习前准备工作、实习安排、实习管理)等。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是组织学生实习、进行实习考核和对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考评的依据,由各系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应阐明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系严格执行各专业《学生实习标准》和《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方案)》,明确实习规定、实习内容与实习要求等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实习时间、地点等重要内容,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系领导审核同意。
第五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工作。指导教师分学院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备条件的专业可实施“学生实习,教师顶岗锻炼”办法。年青教师或实践经验不足的教师在带队期间,同时参加专业实践,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的指导方式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和实习方式的不同,采取“全程式指导”或“巡回式指导”方式进行实习指导。对实习学生比较集中的单位,各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学生实习单位开展督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各系要与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做好巡回检查安排和监督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一)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考核成绩占实习总成绩的50%。
(二)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专业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包括实习态度、遵守实习纪律等)、实习报告、实习日志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占实习总成绩的50%。
(三)考核等次分为五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须补考(重新撰写合格的实习报告等材料)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各系应组织指导教师及时开展总结和反馈工作,就学生实习基本情况、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效果、实习指导方法、存在不足、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汇总,为下一学年的学生实习安排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属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内容,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各系教职工务必要处理好日常教学工作和实习指导工作的关系(不得只参与其中一项工作),专业教师要履行实习指导工作职责,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纳入学期工作量统筹统计,每个学生按1个工作量计算。根据学生实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实习单位驻点全程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15〕13号)同时废止。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附件1-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