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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01   点击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

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中心、各系、纪检监察室以及师生代表成立领导小组,对学生转学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实行分级责任制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系统计整理材料和出具书面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材料;招生就业中心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学籍管理部门整理材料并审核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文件;纪检监察室负责学生转学工作的全程监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或者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分类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中心进行转学条件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2.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教务处依据申请转学学生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转学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在完成转学后的3个月内:省内转出我院的,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出我院的,由我院和转入院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要求转入我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就读学校审核批准(省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的还需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2.学院在收到申请转学学生提交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后,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中心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严格审核申请转学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确认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就业中心签署意见,系、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3.教务处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相关事宜。

4.转学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入我院的,由学院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入我院的,由转出院校和我院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三)办理转学的时间:

学院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皖审院〔2015〕42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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