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推动学院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发展水平,促进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做好《< 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社会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学院统一领导、承办部门多元、日常管理归口。
第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院履行社会培训工作的管理职能,对学院社会培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并及时向学院各部门通报社会培训工作中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协调、协助、支持、指导各部门开展社会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培训工作做到 “五统一”,即统一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培训协议、统一培训方案模版、统一上报培训数据、统一管理培训台账、统一调配培训资源。
第五条 培训承办部门在培训期间应配备管理教师,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社会培训工作实行事前签报制度。签报程序如下:承办部门填写培训项目申请表、教务处审核备案、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培训申请表中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及培训目的等内容。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有详实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培训负责人、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安排、培训经费收支预算、是否颁发结业证书、培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培训承办部门应做好培训过程中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培训项目结束后应建立规范的培训台账,培训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将培训台账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条 培训台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培训申请表;
2.培训协议;
3.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4.培训课表;
5.授课教师身份证、职称证书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培训学员花名册;
7.培训教师授课图像资料;
8.考勤表或培训学员签到表复印件;
9.经费开支情况一览表;
10.培训小结。
培训台账按上述顺序装订。
第十一条 培训地点及食宿由承办部门联系酒店并交由学院签署协议后统一安排,费用标准依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证书的办理。如有行业或部门的相关要求则按照行业或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培训证书,需特种培训机构验印的由承办部门联系相关部门办理。其他类型的培训证书按学院要求办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项目经费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各类培训费的收取,并按照审批程序支付和管理。
学院财务部门收取培训费时,须按规定向委托培训单位开具发票。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和开具票据,不得自定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培训经费,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收支须严格依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培训费支出是指学院承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期间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酬金按照不超过280元/日的标准执行(在收取的培训费中列支),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2.学院承办培训的部门和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培训费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报销培训费,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承办培训的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根据培训经费来源据实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承办社会培训费用报销单》,并提供以下材料:经签批的培训申请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授课教师签到表、授课教师酬金支付表、培训合作酒店等单位出具的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等凭证、开展培训签订的相关合同等。
3.学院财务部门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承办培训活动和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培训费收取、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培训费未及时上缴学院而形成“小金库”的行为;
4.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涉及(委托)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联合举办的培训,由承办部门另行编制实施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