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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1-21   点击数: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应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作“旷考”处理,并不得参加补考。一般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离场。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以该考试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有效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缺少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签到表上签到,不得代他人签到,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核查。

第三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书包、各种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带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题是否有空白页、缺页,并将姓名、学号、班级名称、座位号清楚地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如有疑问,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只限于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不得涉及试题内容以及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五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答题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

第六条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第八条 考试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第九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草稿纸由考场统一提供。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讨论、吸烟或做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点禁止范围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教师的考生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和违纪行为,如有违反,将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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