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高〔2020〕3号)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籍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学籍管理人员承担具体实施责任;系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面向社会人员扩招学生(以下简称为社招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于报到时出具医院、工作单位或社区、乡镇等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否则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籍。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里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系里同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正式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响应国家号召入伍的学生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电子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真实、完整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试课及考查课(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标准,该课程即为考核合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50%-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由系(部)审核后,送至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体育保健课,须有校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考核或审核同意后,学习成绩学院将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经学院审核,参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与课程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经由系(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计入课程成绩(所占课程成绩比例由所属系或部认定);我院鼓励学生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学生取得各专业相关技能证书、学习能力类证书、技能竞赛类证书等,参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原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的,其已获得成绩,经所在系、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参加正常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办理请假手续(按第十六条)后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各系汇总报教务处,分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缓考学生该学期不能参评奖学金。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无正当理由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旷考达2门的应作留级处理,旷考达3门及以上的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旷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1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外)。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病历及证明或校医务室证明,请假1天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假2天及以上(含2天)5天以下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批准,同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请假5天及以上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手续与请病假的手续相同。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1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1门课计。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1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1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2周前后由教务处、各系具体组织,统一安排补考。
(二)每学年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4门者,跟班试读。跟班试读学生第2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跟班试读学生如第2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1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2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4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2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4门(含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4门(含4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1次。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只限休学1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1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1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学生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1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领导批示后,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已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在学生申诉期满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按要求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3门以下(含3门)不及格者或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结业必须满1年)1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超过2年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二)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2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如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的,不得毕业。在学生离校半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道德素质合格”证明后,准予毕业。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是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对此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已发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已发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在校修业1学年以上因故而退学)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如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